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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行须知

时间:2018-09-03

来源:道外区人民检察院

编辑:高梅

录入:道外区人民检察院

审核:叶向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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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对人民法院民事、行政诉讼活动依法享有法律监督权,并由民事行政监察科具体负责,具体包括如下
    (一)上级人民检察院发现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情形之一,或者行政判决、裁定符合《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民事调解书、行政赔偿调解书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二)发现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情形之一,或者行政判决、裁定符合《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民事调解书、行政赔偿调解书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并报上级人民检察院备案,也可以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三)发现同级人民法院民事执行活动以及人民法院执行行政判决、裁定、行政赔偿调解书、行政决定书等活动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
   (四)发现同级人民法院或者审判人员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存在诉讼违法情形的,可以开展民事、行政诉讼违法行为调查并向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
   (五)在审查民事、行政申诉案件中,发现人民法院民事、行政审判人员或者执行人员涉嫌贪污受贿、枉法裁判、执行滥用职权或者失职等违法犯罪线索,经本院检察长批准可以依法进行查处;
   (六)发现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存在违法行为的,可依法审查处理;
   (七)发现存在国有资产或社会公共利益遭受损害的情况,且通过民事诉讼可能获得司法救济的,可以督促相关部门提起民事诉讼或通过支持起诉的方式加强公共利益保护;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当事人针对下列情形,可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监督申请:
   (一)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或者行政判决、裁定、行政赔偿调解书的,有权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但当事人应当先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二百零一条或第二百零五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二)当事人有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有权直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三)当事人认为人民法院在民事、行政执行活动中违反法律规定的,有权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但法律规定当事人可通过复议等方式进行救济的,应当先依照相关规定主张要求;
   (四)当事人认为人民法院或者审判人员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存在诉讼违法情形的,有权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
   (五)当事人认为人民法院民事、行政审判人员或者执行人员涉嫌贪污受贿、枉法裁判、执行滥用职权或者失职等违法犯罪行为的,有权向人民检察院举报;
   (六)当事人认为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存在违法行为的,有权向人民检察院举报;
   (七)当事人认为国有资产或社会公共利益遭受损害的,且通过民事诉讼可能获得司法救济的,有权向人民检察院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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