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外“检察蓝”护航食品安全|法理交织下的舌尖保卫战
时间:2025-09-19
来源:第三检察部
作者:杜依静
编辑:王桦
录入:李昊伦
审核:高梅
“安而不忘危,存而不忘亡。”食品安全,作为民生之本、发展之基,关乎每个人的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检察机关以“检察蓝”为战旗,凭借法律利剑,在食品安全领域展开一场全方位、多层次的保卫战。接下来,让我们深入剖析相关法律,探寻守护“舌尖安全”的坚实后盾。
一、生产销售伪劣食品:刑法的重拳出击
肉制品厂老板为追逐高额利润,罔顾法律与道德,将猪肉掺入牛肉香精,制成“牛肉干”大肆销售,涉案金额超 50 万元。依据《刑法》第一百四十条,此类“以假充真”行为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该罪以销售金额为量刑标准,销售金额达5万元即构成犯罪;销售金额达20 万元以上,可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销售金额达50万元以上,可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销售金额达200万元以上,则可能面临十五年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
若食品中掺入工业染料、过期原料等“有毒有害物质”,则可能触犯《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此罪不要求以销售金额为要件,只要实施了生产、销售行为,即构成犯罪。
某网红减肥咖啡因添加违禁药“西布曲明”,经营者被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刑十年,并处罚金百万元,彰显了法律对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零容忍。
二、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法律的红线禁区
菜市场摊贩销售的蔬菜,农药残留超标 10 倍,导致消费者食物中毒。依据《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此类行为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该罪要求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一旦构成犯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若销售的是病死猪肉、含重金属超标的海鲜等,这些食品明显属于“足以造成严重食源性疾病”的情形,法律将予以严惩。
检察官提醒:《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明确禁止 13 类行为,包括使用回收食品作原料、超范围使用添加剂等。消费者发现此类问题,可拨打 12309 检察服务热线举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三、无证经营与标签造假:行政与民事的双重制裁
早餐店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售卖含铝超标馒头。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除没收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等物品外,还将处以货值金额十倍至二十倍的罚款;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若消费者因食用问题食品患病,可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主张“价款十倍或损失三倍”的惩罚性赔偿。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
行动倡议:
1. 查标识:仔细认准 SC 编码、生产日期、保质期,不购买“三无”食品。
2. 留证据:妥善保存购物小票、问题食品样本,以便维权时使用。
3. 善维权:通过 12315 平台或检察服务热线举报,积极维护食品安全秩序。
“法者,天下之程式,万事之仪表。”检察机关将以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为标准,持续强化食品安全司法保护,让法律的光芒照亮每一个餐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