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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听一听检察官为您“深度求索”何为斡旋受贿?

时间:2025-02-11

来源: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检察院第二检察部

作者:卞妍、彭淏

编辑:王桦

录入:李昊伦

审核:高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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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经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一斡旋受贿案件,法院依法以被告人王某某犯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受贿犯罪中,除了利用本人的职权为请托人谋利,还经常介入第三人的行为,利用第三人职务行为为请托人谋利。此种情形下,属于《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的直接受贿还是《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规定的斡旋受贿?

  为进一步深化全社会和国家工作人员对权钱交易行为复杂性、违法性的认识,明晰底线,敲响警钟,道外区人民检察院第二检察部将以检察官说法的形式,以案说法,为您介绍何为斡旋受贿。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即通常所称的斡旋受贿。

  很明显,斡旋受贿有三方当事人,A找B办事,B办不了,于是B 找C去办,B和C都是国家工作人员,B收受A的财物,中间人B一定利用的是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

一、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的认定

  “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是指行为人与其被利用的国家工作人员之间在职务上没有隶属、制约关系,行为人是利用了本人职权或者地位产生的影响和一定的工作联系。

  其中,“本人职权或者地位产生的影响”通常是指行为人基于职权或者地位产生的“权力性影响力”;“工作联系”通常是指基于职务、业务等工作关系产生的联系,而不是基于亲情、友情等产生的联系。

  “行为人依托于其职权或地位产生的影响和一定的工作联系”,可具体表现为两类:一是影响关系,即行为人居较高职位、有较广职权,进而对与其无隶属关系的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产生影响;二是协作关系,常见于在职务活动中有一定工作联系和协作关系的国家机关、单位间,其他国家工作人员如果不按照行为人要求实施职务行为,则将在工作协作中受到不良影响,促使其他国家工作人员实施请托人希望的职务行为。

二、利用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与利用职务上具有隶属、制约关系的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权的区别

  如果行为人与其他国家工作人员之间具有制约关系,就属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情形,评价为直接受贿;相反,如果行为人与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关系属于尚未达到制约程度的影响关系时,行为人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利用的就是“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属于斡旋受贿。

三、斡旋受贿与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在主体方面,不同于“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斡旋受贿犯罪行为主体仅限于国家工作人员,而非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

  在客观方面,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表现为,行为人基于与在职或离职国家工作人员间的近亲属或其他密切关系达成目的,而不同于前文所述斡旋受贿行为人利用了本人职权或者地位产生的影响和一定的工作联系。

检察官提示

  职责在身,须记人民福祉,当思服务于民。怀揣侥幸,居中串联,试探红线,纵使名义再“正当”、手段再“翻新”、形式再“合规”,亦掩盖不了权钱交易的本质,终将为法律所惩处。

 

法条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八十五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第三百八十八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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